_ _ _ 2008年迷笛音乐节9月2日信息——颠倒的审批程序。
今天上午迷笛方面接到朝阳文委的电话通知,要求迷笛音乐节报审负责人与奥体中心的负责人,一同于14:30到文委会谈。
下午14:30,迷笛音乐节报审负责人与奥体中心的负责人一行五人来到朝阳文委审批科受理窗口,后进入办公室与文委工作人员见面。
在文委办公室内,一位公务员(在此不提姓名)对迷笛方讲述了一下文委的观点,大致总结如下:
1、本届音乐节有国外乐队参演,所以是“涉外演出”;
2、本届音乐节在奥体中心举办,是在“非歌舞娱乐场所”
3、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们属于“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该报北京市文化局及文化部审批,待获得批准后再报朝阳区文委审批;或者,朝阳区文委希望我们将国内乐队的材料与国外乐队的材料一并直接报市局审批。(注:附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内容如下:第二十二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4、如果我们坚持报朝阳区文委审批,则必须等他们见到北京市文化局和文化部批准了国外乐队参加音乐节演出的许可(注:受理及审批周期为20个工作日)之后才肯受理国内乐队的材料,并将于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给予批复。
迷笛报审负责人向朝阳区文委也解释了国外乐队的审批周期及受理程序,希望朝阳区文委能够尽可能地给予支持,我们的观点总结如下:
1、历届迷笛音乐节均有国外乐队参演,但占绝大多数比重的仍是国内乐队,因此不应该属于“涉外演出”。(注:“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里面的“涉外演出”一词,按照理解,指的是全部由国外乐队参加表演或以国外乐队为主的参加表演的演出活动,例如沙拉布莱曼来华举办的专场演唱会或美国洋百瀚大学组团来华进行的专场演出;而迷笛音乐节显然并不属于这种性质,即使此届被牵强地被理解为“涉外演出”,也并非纯“涉外演出”,准确地说,迷笛音乐节是有国外乐队参加演出,但是是以国内乐队演出为主要力量的大型演出活动(国内乐队数量是国外乐队数量的6倍)。因此,之前北京市文化局认为朝阳区文委应该就国内乐队先行予以审理和批复,同时文化局及文化部就国外乐队给予审理和批复的观点是符合正确审批程序的,也是我们迷笛音乐节历届在海淀区文委所执行的报批程序;而朝阳区文委所坚持的:要迷笛方将国内、国外乐队的材料一并报北京市文化局,或者必须等文化局关于国外乐队演出的审批完成后再向朝阳区文委报审国内乐队的程序,是一种不同于往届迷笛音乐节报批程序的“全新的概念”,可以说是颠倒程序,因为全世界正常的行政审批程序都是下级批完后再向上级提请批复。对此,朝阳区文委给出的“关于各区对营业性演出审批规定和程序可能有所不同”的解释令迷笛方感到困惑:同在中国、同在北京市,同一个《演出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居然在朝阳区给出了不同的解释,而且跟北京市文化局的解释竟然也不相同,这就是在中国的首都、要拥抱世界的窗口城市所呈现的某一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形象吗?或许某些人已经忘记了自己作为国家公务员所应履行的政令和肩负的服务人民的职责。
2、本届迷笛音乐节国外乐队参加演出的审批工作目前一切顺利,正处在北京市文化局的正常的审理程序中,本周内应该可以进入到下一个步骤即上呈中国文化部的审核。目前,已经不可能向朝阳区文委建议的那样把国内乐队的材料也报到市文化局,因为其一,市局不单独受理国内乐队的演出审批。其二,若与国外乐队一同报,就要停止国外乐队正在进行的审批步骤,把国外乐队的材料撤出来与国内乐队的材料一起再报进去,一切重新开始计算20个工作日的受理周期,显然时间来不及。因为后面还有消防和治安部门的审批都在等着文化部门的演出批文下来后才能正式开始进行。
3、即使如此,迷笛方还是同意了朝阳区文委关于“先拿到文化部及文化局的批文再报朝阳区文委”的要求,并力争尽快拿到国外乐队的演出批文。同时,也听到了朝阳区文委工作人员当着主办方及场地方四位领导的面所做的口头承诺:即,当迷笛方面最后向朝阳区文委提交了文化部及文化局关于国外乐队的演出批准文件后,朝阳区文委将受理国内乐队的申报材料并将于三个工作日给出批复。
好吧,且让朝阳文委暂时把皮球踢给了它的上级单位:北京市文化局和中国文化部的公务员们吧,值得庆幸的是,这些公务员都一直给予我们很大的帮助、支持和理解。
让我们等待胜利!
北京迷笛音乐学校
北京迷笛演出公司
2008-9-2